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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播吧24 直播吧24(“直播带货”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

  • 2023-08-0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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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来源:极速直播

近年来,“直播带货”发展迅速。 “直播带货”是指主播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担任主播,通过视频直播、短视频等方式近距离展示商品,进行咨询等直播讲解的电商形式。并接听、推荐产品,最后达成交易。 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,目前对“直播带货”的监管尚不成熟,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有效处理。 因此,规范“直播带货”、有效解决“直播带货”监管问题,成为新时代推动直播电商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。

一、“直播带货”发展现状

“直播带货”在我国始于2016年。 2019年以来,直播电商抓住用户流量红利纷纷入局,“直播带货”行业规模快速增长。

一是加快“直播带货”产业化。 近年来,在大规模聚合效应的推动下,以及各种政策和资本的支持下,国内多频道网络(MCN)快速增长。 MCN机构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,在聚集资源、提升品质、延伸产业链方面具有天然优势。 为优质内容创作者提供从视频制作到最终变现的全链条、全天候服务,大力推广“直播”。 “带货”正在向工业化快速发展。

二是“直播带货”发展方向多元化。 主播更加多元化,一大批风格独特、专业优势独特、受众群体独特的主播加入“直播”; 平台变得更加多元化,如淘宝、抖音、拼多多、哔哩哔哩、视频账号等。 “带货”功能; 内容更加多元化直播吧24,电商平台开始注重在站内打造内容种植场景,如刘耕宏的健身娱乐直播、董宇辉的知识型带货等相继涌现其他。

三是澄清“直播带货”行业共识。 一方面,行业更加注重培育消费群体,电商企业通过优质内容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,吸引更多消费群体。 另一方面,行业更加注重提高经营稳定性。 锚和平台逐渐松动。 多渠道发展、矩阵布局已成为常态。 引人入胜的消费者体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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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“直播带货”监管体系传承

“直播”行业在我国发展还不到10年,相关监管制度设置和监管工作做法也随着行业发展不断调整。

首先,“直播带货”监管体系不断完善。 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颁布,由于当时“直播带货”发展规模较小,因此并未将其列为具体的电子商务模式。 2021年,市场监管总局将修订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,首次明确“在社交、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”。广播”纳入监管范围。 2022年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《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【入黑猫诉状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(以下简称《网络消费司法解释》) ”),该法律适用于“直播”。 详细解释了。 此外,《民法典》、《广告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等也为“直播带货”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。

其次,关于“直播”法律性质的争议日益趋同。 “直播带货”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有争议的观点:广告性质和电子商务性质。 在“直播带货”的初期,大部分直播服务平台都没有搭建自己的电商模块。 广告性质。 随着直播平台自建电商模块或者电商平台自建直播平台,逐渐形成从直播到交易的闭环生态。 现阶段,“直播带货”更倾向于电商交易的性质。 实践中,如果“直播带货”被认定为广告,消费者因举证问题很难成功维权; 法、食品安全法等,直接将直播平台和直播营销人员视为第一责任人直播吧24,要求其承担责任。 随着《网络消费司法解释》的出台,“两争”逐渐化为一种声音,即采用分类规定确认“直播”责任,按照不同类别明确不同责任。

三、当前“直播带货”存在的主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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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“直播带货”快速发展相伴的,是被大众诟病的“直播带货翻车”现象。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:

一是“直播带货”账号管理失灵。 “直播”账号涉及主体众多,包括商家、主播、平台、MCN机构等,账号行为类型尚未明确划分为产品责任、食品安全责任等基本责任类型。 一些主播、平台、厂商推卸责任。 售后维权难以保障。 同时,“直播”主播进入门槛低、数量多、缺乏权威的行业标准。 许多小微主播缺乏法律意识,一些头部主播利用影响力向“粉丝”推销问题产品。

二是“直播带货”商业营销失败。 一些“直播带货”采取误导性营销、对消费者进行“误导性展示”、“事前好评、事后差评”等; 虚构产品性能等; 有的夸大单方面承诺,向消费者提供非常规的保证和保障,比如声称“一假一赔一万元”等。

三是“直播带货”执法监管脱节。 现阶段,对“直播带货”违法行为的监管仍主要集中在直播间、主播等直接行为者身上,仅针对具体行为进行“议事”。 主播背后的MCN机构的监管基本缺失。 公司的“上下延伸”几乎失控,使得同一家公司有可能在部分账户被封禁后“换马甲”、“重新出现”。

4、“直播带货”监管对策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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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“直播带货”存在的问题,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监管对策。

一是加快完善监管体系。 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》和《网络消费司法解释》对直播营销平台、直播间经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,但对于“监督管理”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。和法律责任”。 早在2016年,原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》。 随着“直播带货”的发展,应尽快重新制定相关管理规定,以匹配现有政策措施。 此外,建议及时梳理监管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,并发布指导意见供各地参考。 针对“直播带货”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及时调整或出台相关监管规范。

二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。 强化智慧监管,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,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直播平台实时监管程序,简化监管步骤,真正实现“道高一尺、魔高一丈”。一只脚”。 加强信用监管,将被处罚账户所属MCN公司纳入监管范围,建立“黑名单”制度进行处理,严防失去规则的组织通过“换皮”继续活动。 强化分类监管,加大对食品安全等高风险品种的监管频次和力度,加强对新型欺诈等高风险行为的预警和防范。 开展专项治理,严惩慢性病,坚决消除“直播”中的问题账号。

三是强化社会共治合力。 完善“直播带货”社会监督体系,拓宽投诉举报渠道,培育行业“举报人”。 加强舆论引导,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。 推动行业自律,引导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,推动直播平台落实主体责任,进一步完善“直播带货”售后保障体系。 加强示范引领,支持平台以直播间经营者账号信用评价作为分配流量的基准,支持信用等级高的账号精准投放给用户,同时限制低信用账户流量,完善纯市场选择下的流量推送模式。 (作者单位: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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